可以易服勞役的情況規定在刑法第42條。
1.罰金在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而經強制執行仍無法完納者,易服勞役。
2.無力完納者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經強制執行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什麼情形下可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