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民事事件,證人經合法傳喚,卻不到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的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通知仍不到,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若是民事事件,證人經合法傳喚,卻不到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1項)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第2項)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第3項)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4項)」
刑事訴訟法第158-3條【未具結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