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當證人,並無任何身分限制。但在民事案件中,若親人怕作證或傷及親情,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親人可以選擇要不要作證,不過法律仍有適當的限制。
刑事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76-1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所以在刑事案件不問是販夫走卒,達官貴人,甚至是親朋好友,任何人都可以當證人。
不過在民事案件,若親人怕作證或傷及親情,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親人可以選擇要不要作證,不過法律仍有適當的限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7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民事訴訟法第308條: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民事調解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會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