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32條: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非訟事件法第34條【非訟事件證人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