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自由刑的弊病許多,而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更高,故學者及其他各國均亟思謀求代替之制度,而易科罰金便係其中一種代替短期自由刑之良好方法。所以如果行為人所違犯只屬輕罪而且所受到的是短期自由刑的宣告,本法在符合某些要件下准得以繳納罰金替代短期自由刑之執行,是為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的易科罰金,是專為受短期自由刑的科處者而設,在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至於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如下:
1.無施教的充分機會。
2.對防止犯罪無力。
3.受刑者大多為初犯者,使其喪失對拘禁之恐懼,減弱其自尊心。
4.輕微犯罪者之家屬在物質及精神上均受重大損失。
5.犯罪者被釋放時,社會復歸遇到多種困難,成為促成再犯之原因。
6.執行機構設施不良,人員缺乏訓練,受刑人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之原因。
因短期自由刑具有如上所述,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更高,故學者及其他各國均亟思謀求代替之制度,而易科罰金便係其中一種代替短期自由刑之良好方法。
以刑事政策的觀點來看短期自由刑的發監執行每每在刑罰效果上出現負面效果,所以如果行為人所違犯只屬輕罪而且所受到的是短期自由刑的宣告,本法在符合某些要件下准得以繳納罰金替代短期自由刑之執行,是為易科罰金。
「社會勞動」之性質及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