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88年上易字第3672號認為,通訊一方秘密錄音,也就是某一方將兩人之間對話秘密錄音是具有證據能力的。至於偷錄音者是否違法應該分別情形來看,例如太太為了抓姦,太太在與先生或太太在與第三者講電話時,予以錄音,原則上仍可能被評價為合法,因此時太太是通話的一方;但若是以設備偷錄下先生與第三者的電話內容,因此時監察者不是對話的一方,也就是太太不是直接與對方通電話的人,因此違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