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大法官書記處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聲請解釋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收案、登記、分案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處業務有關交辦、決議事項之追蹤執行事項。
四、關於本處工作計畫、工作報告、考察資料、人事、預算及其他一般行政有關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大法官監誓之協助辦理事項。
六、關於本處聲請案件及行政公文統計資料及年度輪分案件清冊之製作事項。
七、關於聲請案件及其他本處業務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八、關於本處圖書、刊物及法規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九、關於本處檔案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大法官文書函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編譯書籍之編印、分送之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之事務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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