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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3條《大法官職掌與迴避》
2009年09月15日
第2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3條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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