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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搬離租屋處需要「回復原狀」

2009年01月13日
搬離租屋處需要「回復原狀」

除了在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必須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外,本身在租賃契約還有效的狀態下,承租人就有義務有保管租賃物。依此推斷下來,當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是有義務要將房屋恢復原樣。

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有義務將恢復房屋的原樣嗎?

依照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從這兩條條文中可知道,除了在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必須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外,本身在租賃契約還有效的狀態下,承租人就有義務有保管租賃物。

依此推斷下來,當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是有義務要將房屋恢復原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