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種大狀況下,出租人是可以提前解除契約:
一、民法第440條,當承租人超過二個月房租未繳時,出租人催告後便可解除租約。
二、民法第443條,出租人若有跟承租人約定好不可將房屋做轉租動作時,而承租人違反此項約定,出租人是可以提前解除租約。
三、土地法第100規定: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出租人有符合上述狀況時,是可以提前解除契約的。
民法第443條《租賃物之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