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取得所有權,動產的話賣家必須將該物品交付給買家,買家才能取的所有權。不動產的話,賣家必須將該房屋或土地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給買方,買方才會取得所有權。
如果雙方有買賣行為,基本上只是債權行為,不會發生物權效力。如果要取得所有權,動產的話賣家必須將該物品交付給買家,買家才能取的所有權。不動產的話,賣家必須將該房屋或土地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給買方,買方才會取得所有權。
如果沒有上述行為,買方仍然不是所有權人,無法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只能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賣家履行之。
民法第379~383條《買賣契約-買回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