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賣黃牛票的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但並不是所有轉賣票券的行為都會觸法。
對於賣黃牛票的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至於買方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無相關處罰,而其也心甘情願被以高價剝削,並不會被處罰。但並不是所有轉賣票券的行為都會觸法。
把免費獲得的票券拿來轉售並不觸法!因為免費的票券並不是靠「購買」得到的,而轉賣價符合成本價的「蠅頭小利」也因為可能不符合「圖利」的法律概念而不會受到處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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