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路邊推銷,不小心買了,該怎麼辦?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