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賣家堅持不給物品,而你已經付錢,在民事方面你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也可以依據民法第225條以下關於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請求履行該物,而若是給付遲延,則依據民法第229條以下請求履行!
民法第345~347條《買賣契約-通則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