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東西已經付錢,但對方不給物品時,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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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當得利與債務不履行

      如果賣家堅持不給物品,而你已經付錢,在民事方面你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也可以依據民法第225條以下關於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請求履行該物,而若是給付遲延,則依據民法第229條以下請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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