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當初公寓住戶間的約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違反者將依同法第15條第2項:「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及同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的區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