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位教練因為他是住戶,故他有使用權,但是他吸收外來學生,利用社區資源理當應該付費,所以建議是:由管委會跟他收場地租用費
並且訂出時間 例如:哪時候是它使用的時間 也訂定使用規範,但是這決議我認為應該舉行社區投票 由住戶來進行表決是不是贊成這位教練這樣做 當然住戶表決是麻煩了點,但為了住戶的權益 能這樣是最好了。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7條 《公寓大廈收件人可為送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