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鄰居擅自在大樓停車場裝監視器及家門口裝設監視器,訴請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