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未經住戶同意於大樓內開餐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