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租賃房屋的情形多見於在外求學的學子,因此承租房屋於民法§77但書有特別規定,雖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認,但租屋的行為有事實足以認為是其日常生活必要者,即使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契約仍舊成立。
依民法§13規定,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此時所為的法律關係是效力未定的情況,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一經否認,則該契約為無效;除非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授權或事後承認,此契約的簽訂方為有效。
租約未到期,房東因欠債房屋被拍賣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