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雖法條說的是「樓梯」,不是說「電梯」。但依據法條論理解釋:電梯是替代樓梯所產生的科技產品,且為共用部分,實無疑義,所以自不得作為專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
未經住戶同意於大樓內開餐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