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須視其數棟大樓間是否有共用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空間,如果無法各自分離,則無法獨立成立獨立的公寓大廈。此時,若不是公寓大廈,則不能成立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