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4、65條【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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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4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第65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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