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3條【拒絕加入工會之處罰】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工人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予以一定期間內之停業。被停業人於接受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