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一次可以訂約多久時效?

能不能無期限?30年?50年?

依照現行民法第449條規定,一次訂約不可以超過「20年」。

雖然說契約內容是隨當事人之間的意思去訂立。但是在某些契約裡,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原則上不以違反法律規定為優先原則。

所以當租賃契約的約期訂立超過20年,依法律上規定,會自動縮減為20年。

因此,在訂立租賃契約時要小心,如果在契約書上寫租期超過20年。

比如說:租期25年。但是依法律規定會自動縮減為20年,等到第21年的時候,租賃期限算是屆滿,此時,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當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想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也不反對的情形下,就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言意之下,契約仍然繼續生效,只是原本是屬於定期的租賃契約,之後會變成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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