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無期限?30年?50年?
依照現行民法第449條規定,一次訂約不可以超過「20年」。
雖然說契約內容是隨當事人之間的意思去訂立。但是在某些契約裡,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原則上不以違反法律規定為優先原則。
所以當租賃契約的約期訂立超過20年,依法律上規定,會自動縮減為20年。
因此,在訂立租賃契約時要小心,如果在契約書上寫租期超過20年。
比如說:租期25年。但是依法律規定會自動縮減為20年,等到第21年的時候,租賃期限算是屆滿,此時,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當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想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也不反對的情形下,就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言意之下,契約仍然繼續生效,只是原本是屬於定期的租賃契約,之後會變成不定期。
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