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看民法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若寄存證信函到對方家,但對方刻意隱蔽,或提供假住址,這種情形就不是表意人的過失所造成的,所以為存證信函的人,可以聲請法院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而若是非訟事件,則依據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間郵務公司可否辦理存證信函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