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可以當證據,但不一定有用,法官也會考量到存證信函可能不是真實,在訴訟過程中,讓兩造當事人舉證或辯論,可以拿借據或者是其他相關證據,或找當時有在場的人證證明
而存證信函雖然有當作證據的功用,但法官也會考量到存證信函的內容可能不是真實,在訴訟審理過程中,仍會進行讓兩造當事人展開攻擊防禦的戰爭。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此條又稱為「舉證責任分配」,例如:雯雯稱小健有積欠他三萬塊的錢,此時小健是否真的有欠雯雯她三萬元?因為雯雯主張小健有欠她錢,若勝訴雯雯就可以請求小健償還,所以這對雯雯非常有利,所以對於小健是否真的有積欠雯雯錢,應由主張的原告雯雯負舉證責任,因此雯雯可以拿借據或者是其他相關證據,或找當時有在場的人證證明。
但若該案阿健已經聲稱「我上個月就還了雯雯三萬元」,則若阿健確實有還,即因為阿健積欠雯雯的債務已獲清償,雯雯不可以再請求,此時這就對阿健有利,應由被告阿健負舉證責任,此又稱為「舉證責任的轉換」。阿健可以拿收據,或者其他文件,或在場人士。
民間郵務公司可否辦理存證信函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