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把房屋出租給他人的都會遇上一個問題,就是:當房客遲交租金時,該怎麼辦?在法律上有哪些條文是可以保護自己的?
依照民法第440條文解釋,若租賃物是「房租」時,當遲繳租金總額是達到超過二個月的租額時,出租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果在定期內承租人還是不給付,那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
在這邊請注意的是,遲繳租金總額一定要超過「二」個月才可以這樣適用,若沒有超過二個月,只是一個月遲繳而已,那出租人還是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那如果是租用建築房屋的基地,遲繳的租金總額到達於「二年」,出租人才可以定相當期限對承租人進行催繳。逾期不繳可以提前租終止租約。
當二房東的效力〈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