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就職業災害設有雇主補償之責任規定,按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職業災害,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說,就算雇主沒有過失還是要負責。又勞工遭受職業災害,除得請求依勞基法補償外,倘雇主有故意或過失,勞工尚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補償勿須舉證,但金額通常較小,損害賠償則須舉證,為金額較大。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38-1條【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