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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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成兩種情形來看:
    一、 協議離婚:依照新修正民法需要程序如下述。
    1. 夫妻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簽下離婚協議書。
    2. 需要兩名證人。
    3. 依照戶籍法第31條,需要到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 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4. 如果要離婚的當事人未成年,雖然想要與另一方協議離婚,一定要經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5. 辦理程序:夫妻雙方填妥離婚協議書,在協議書內容擬定後,將離婚協議書影印五份(為了雙方各保留一份,二份給二位見證人,剩下一份要交給戶政事務所存檔),在雙方簽名之後,需請二位見證人見證並在離婚協議書上見證人欄上簽名,每份離婚協議書都要親筆簽名不可以影印喔,而後再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能生效。
    二、 判決離婚:
    1. 符合民法第1052條法定離婚事由。
    2. 離婚判決確定。
    3. 依照戶籍法第31條,不需要為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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