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二房東的效力〈轉租〉

房屋轉租的問題其實很常見,那到底房屋轉租,自己當起二房東在法律上可不可以呢?

來看一下民法第443條規定,當租賃物是房屋時,除了在原本租賃契約下出租人〈房東〉就有反對承租人〈房客〉當起二房東的約定外,若無此項約定,基本上房客是可以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給他人。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開始出租人跟承租人就有約定好「不希望」房屋有轉租的情況,但是承租人違反此項約定,還是將房租轉租給他人,依本條規定,出租人是可以終止跟承租人的租賃契約。

那如果順利可以轉租房屋,那轉租效力為何?原本承租人跟出租人的租賃契約還有效嗎?這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

就來看一下民法第445條規定,當承租人將房屋轉租出去時,但是他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契約並沒有因此就失效,所以原本的租賃契約還是有效的;而且,當次承租人〈轉租者〉對租屋處發生損害,承租人也是要因此對出租人負責任。因為畢竟是自己要將房屋轉租出去,當次承租人出問題時,承租人當然也要負起責任。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