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了解的是,什麼是「代位繼承」? 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這條文規定是抽象的,就舉個例子來說:甲原本可以繼承父親乙的一棟價值8000萬的透天別墅,但是在甲的父親乙尚未過世前,也就是繼承還沒開始前,甲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過世,留下自己的小孩丙。所以當甲的父親乙過世時,雖然身為乙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甲早因車禍過世,但是甲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也就是乙的孫子,可以代位自己的父親甲向乙繼承這棟價值8000萬的透天別墅。
這就是所謂的「代位繼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喔!所以如果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狀況出現時,就沒有所謂代位繼承的問題。
那何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代位繼承的狀況,就以上述例子為例。先簡單說一下簡單法律關係: 甲:被代位者 乙:被繼承人 丙:代位者
1. 死亡。 被繼承人最親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除了自然死亡之外,還有被死亡宣告時,都在這範圍內。
2. 喪失繼承權。 這邊所指的喪失繼承權,是因為依照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範圍內喪失繼承權。若是跳脫民法第1145條的原因而喪失繼承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己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那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出現。
3.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所以其他順位繼承人、配偶均不得為被代位繼承人。
4.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為何?可否以打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