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約損害賠償方面,租屋處若是因為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而導致失火而毀損、滅失的話,承租人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只是限於「重大過失」時。
如果承租人不是因為重大過失而導致租屋滅失,依照法條解釋,在契約上是不用對出租人負賠償責任。
關於侵權行為求償部分,依照民法第184條,如果承租人是因為重大過失導致租屋毀損、滅失,則承租人侵害了出租人對房屋的所有權。依照民法第213條,原則上承租人應該反還原物,但是因為房屋是整個滅失,要讓承租人對出租人返還整個房屋,在實際層面上是不能回復原狀,更甚者說回復有重大困難。依照民法第215條,承租人應以金錢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與未成年人簽訂契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