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22條《搜索之客體》

偵查機關可以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甚至第三人進行搜索,但可以進行搜索的門檻不同。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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