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租賃契約的承租人都可以有提前解除契約的權利喔!這種「終止權」只發生在房屋或其他供居住的處所。所以租賃契約是以跟住居有關,那當住居所有瑕疵時,會危及到承租人或同居人的健康或安全時候,就可以提前和出租人解除契約。就算承租人在承租房屋當時就知道有這種瑕疵存在,仍然可以和出租人解除契約,此規定在民法第424條。
當承租人解除租賃契約時,後續動作該如何?
依照民法第455條規定,當租賃關係結束後,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而且依照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本就對租賃物有保管義務。如果在契約解除後,承租人要返還租賃物,而租賃物有滅失毀損,那承租人依法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租賃物是具有生產力的,也應該保有本身的生產力。
民法第443條《租賃物之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