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
    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