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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民法第443條《租賃物之轉租》

2009年02月28日
民法第443條《租賃物之轉租》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