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給他人時,在法律上,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利會歸屬於承租人。所以承租人雖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可以對房屋做使用跟收益,也對房屋有隱私權跟居家安寧權。所以,出租人想要進入租賃物,還是要經過承租人的同意的。
原則上不可以,出租人〈房東〉一定會想說:「我只是把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權還是我的?我要自由出入我的房子為什麼不行?」
但是請注意,依照民法第421條有規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所以,當出租人將房屋出租出去,雖然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因為租賃關係而移轉到承租人〈房客〉身上,但是出租房屋給他人時,在法律上,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利會歸屬於承租人。所以承租人雖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可以對房屋做使用跟收益,也對房屋有隱私權跟居家安寧權。
所以,出租人想要進入租賃物,還是要經過承租人的同意的。
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