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後別忘了這一步: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讓訴訟成本「真的」追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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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人打完官司、判決主文寫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就以為裁判費、送達費、鑑定費等會自動跟著判決一起回來;但實務上,判決往往只決定「誰負擔」,未直接列出「金額」。若沒有再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勝訴方常會卡在後續執行或清償談判時,無法精準主張費用、降低回收效率。

     

    一、什麼是「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確定訴訟費用額」是指:案件已終結,且裁判已就訴訟費用負擔作出裁判,但未具體確定費用金額時,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聲請以裁定方式把金額算清楚。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聲請人應提出:

    • 費用計算書
    • 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單據、繳費證明等)

    另外,費用額一旦由裁定(或其他裁判)確定,自「確定之翌日」起,還會依法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這點在後續談判與催收上很有槓桿效果。

    二、何時、向哪個法院提出?最常見的時點與期限陷阱

    1)一般情形:判決(或裁定)確定後提出

    多數案件是在本案判決確定、訴訟終結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2)特別注意:案件「不經裁判而終結」

    例如撤回起訴、撤回上訴、和解後終結等,需先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聲請法院以裁定就訴訟費用作成「費用負擔」裁判;且必須在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不變期間)

    3)管轄法院:一律是「第一審受訴法院」

    即使案件一路上訴到二審、三審,確定訴訟費用額仍向第一審法院提出。

    三、可以列入的訴訟費用有哪些?先搞懂「能算」與「不能算」

    訴訟費用不是「打官司花的所有錢」,而是法律認可的程序費用。一般常見可列項目包括:

    • 裁判費(起訴、上訴等所繳費用)
    • 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翻譯費
    • 證人、鑑定人日費與旅費
    • 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須能說明其必要性)

    律師費特別說明(務必寫對,避免被剔除)

    • 一、二審委任律師費,原則上不會當然列入訴訟費用(常見誤解來源)。
    • 但第三審因制度設計,第三審律師酬金依法屬訴訟費用之一部,通常需先另行向法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再把核定結果納入費用額確定的計算基礎。

    四、聲請要準備哪些文件?一次備齊,降低補件機率

    1. 聲請狀:載明案號、裁判字號、裁判確定情形、裁判已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但未確定金額,聲請法院裁定確定之。
    2. 訴訟費用計算書:逐項列出「項目、金額、單據、備註」。
    3. 釋明費用額之證明文件:裁判費收據、郵務送達費、鑑定費繳費證明、翻譯費收據等影本。
    4. 繕本/影本:費用計算書與附件,通常需準備供交付他造。

    五、程序怎麼走?以及「不服」時怎麼救濟?

    實務上可拆成五步:

    1. 盤點:整理你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項目與單據。
    2. 計算:依裁判所定負擔比例(例如部分勝訴/敗訴),整理成費用計算書;若雙方分擔,法院會依規則視為先抵銷相等額,再確定差額。
    3. 送件:向第一審法院遞狀,並備妥繕本供法院交付對造。
    4. 對造意見:法院得命他造在一定期間內提出其費用計算與證明;他造遲誤時,法院得先就聲請人一造費用裁判,但他造嗣後仍可再聲請確定其費用額。
    5. 裁定與救濟:法院以裁定確定金額;若不服,依法院指示及法定期間提出救濟(部分法院會以「異議」方式受理)。

    另就強制回收而言,取得費用額裁定後,通常可作為主張訴訟費用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六、常見踩雷:勝訴方最容易忽略的 5 件事

    1. 只記得「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卻沒做「確定費用額」—到執行時才發現金額無從直接主張。
    2. 單據未留存或金額對不上—缺乏「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容易被剔除。
    3. 部分勝訴未按比例整理—最後仍會回到抵銷差額的計算邏輯。
    4. 把交通、一般律師費等「不當然屬訴訟費用」一併列入—容易拉長審查與補件往返。
    5. 案件以撤回、和解終結卻錯過第90條「3個月不變期間」—連費用負擔裁定都拿不到,後續更難追。

    七、實務小技巧:用「費用額裁定+利息」提高一次清償率

    不少案件在判決確定後會進入履行/清償談判。若能快速取得費用額裁定,並依法主張自確定翌日起加計法定利率利息,往往能提高對方一次清償意願;相反地,若費用項目與單據未先整理,容易讓對方有「拖一拖也沒差」的心理空間。

    八、聲請狀怎麼寫最不容易補件?

    1. 先寫明:本案案號、裁判字號、裁判已確定,且主文已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2. 再寫明:該裁判未就費用「金額」予以確定,聲請人已先行墊付各項費用。
    3. 最後寫明: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檢附費用計算書、繕本及單據,聲請裁定確定費用額。

    九、常見問題

    Q1: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要繳費嗎?
    多數法院便民Q&A明確表示:此類聲請不須繳納費用

    Q2:對方不付訴訟費用怎麼辦?
    取得費用額裁定後,可作為主張訴訟費用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Q3:我沒請律師,還需要聲請嗎?
    需要。就算沒有律師費,裁判費、送達費、鑑定費等仍可能是一筆可觀金額。

    Q4:律師費都不能算嗎?
    並非「都不能」。第三審律師酬金在法律規定下可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通常需先完成「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結語:把勝訴利益落袋的最後一哩路

    訴訟費用不是小錢,尤其在高標的或鑑定頻繁的案件,差額可能遠超想像。「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就是把勝訴利益落袋、並提升回收效率的關鍵程序。若您希望在勝訴後快速、精準回收訴訟成本,或對費用項目、比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有疑問,建議及早由專業協助完成費用盤點與文件整理,避免因程序細節而拉長回收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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