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打完官司、判決主文寫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就以為裁判費、送達費、鑑定費等會自動跟著判決一起回來;但實務上,判決往往只決定「誰負擔」,未直接列出「金額」。若沒有再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勝訴方常會卡在後續執行或清償談判時,無法精準主張費用、降低回收效率。
一、什麼是「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確定訴訟費用額」是指:案件已終結,且裁判已就訴訟費用負擔作出裁判,但未具體確定費用金額時,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聲請以裁定方式把金額算清楚。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聲請人應提出:
另外,費用額一旦由裁定(或其他裁判)確定,自「確定之翌日」起,還會依法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這點在後續談判與催收上很有槓桿效果。
二、何時、向哪個法院提出?最常見的時點與期限陷阱
1)一般情形:判決(或裁定)確定後提出
多數案件是在本案判決確定、訴訟終結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2)特別注意:案件「不經裁判而終結」
例如撤回起訴、撤回上訴、和解後終結等,需先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聲請法院以裁定就訴訟費用作成「費用負擔」裁判;且必須在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不變期間)。
3)管轄法院:一律是「第一審受訴法院」
即使案件一路上訴到二審、三審,確定訴訟費用額仍向第一審法院提出。
三、可以列入的訴訟費用有哪些?先搞懂「能算」與「不能算」
訴訟費用不是「打官司花的所有錢」,而是法律認可的程序費用。一般常見可列項目包括:
律師費特別說明(務必寫對,避免被剔除)
四、聲請要準備哪些文件?一次備齊,降低補件機率
五、程序怎麼走?以及「不服」時怎麼救濟?
實務上可拆成五步:
另就強制回收而言,取得費用額裁定後,通常可作為主張訴訟費用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六、常見踩雷:勝訴方最容易忽略的 5 件事
七、實務小技巧:用「費用額裁定+利息」提高一次清償率
不少案件在判決確定後會進入履行/清償談判。若能快速取得費用額裁定,並依法主張自確定翌日起加計法定利率利息,往往能提高對方一次清償意願;相反地,若費用項目與單據未先整理,容易讓對方有「拖一拖也沒差」的心理空間。
八、聲請狀怎麼寫最不容易補件?
九、常見問題
Q1: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要繳費嗎? 多數法院便民Q&A明確表示:此類聲請不須繳納費用。
Q2:對方不付訴訟費用怎麼辦? 取得費用額裁定後,可作為主張訴訟費用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Q3:我沒請律師,還需要聲請嗎? 需要。就算沒有律師費,裁判費、送達費、鑑定費等仍可能是一筆可觀金額。
Q4:律師費都不能算嗎? 並非「都不能」。第三審律師酬金在法律規定下可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通常需先完成「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結語:把勝訴利益落袋的最後一哩路
訴訟費用不是小錢,尤其在高標的或鑑定頻繁的案件,差額可能遠超想像。「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就是把勝訴利益落袋、並提升回收效率的關鍵程序。若您希望在勝訴後快速、精準回收訴訟成本,或對費用項目、比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有疑問,建議及早由專業協助完成費用盤點與文件整理,避免因程序細節而拉長回收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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