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甲生前有3個孩子,分別是乙、丙與丁,而乙亦育有1子a,2年後乙因車禍死亡,在乙死亡後,甲因悲痛欲絕,3個月後亦過世,留下財產300萬新台幣,請問a得否主張代位繼承?
二、律師解說
(一).代位繼承的要件有哪些?
1.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1).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活著,才能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當被代位繼承人乙在甲死亡之前就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由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a代位乙,繼承甲的遺產。若是案例改成被繼承人甲與被代位繼承人乙遇到空難同時死亡,依民法第11條規定兩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故a仍得代位乙,繼承甲的遺產。
(2).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i.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ii.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有符合上述事由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惟被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不屬於得代位繼承的情形。。
2.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第1140條明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才有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之可能,而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案解說
甲的繼承人,分別是乙、丙與丁,又乙因車禍死亡後,甲才死亡,故a應該代位乙,繼承甲的財產,故甲的遺產300萬新台幣,應由丙、丁與a各三分之一。
98年修法後限定繼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