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台中有一家海運公司離職員工指控,前老闆不斷積欠薪水,多名員工生計受影響,並且指控前老闆除了欠薪,還有欠債上千萬,害怕拿不到薪資,對此台中勞工局也證實有12名前員工申訴,積欠金額高達160萬。(新聞來源:yahoo)以下將講解當員工遇上老闆積欠員工薪水,員工該如何救濟?
二、律師解說
(一).員工請求的法定依據?與救濟步驟有哪些?
1.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另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員工應先整理相關證據再提出救濟
(1).收集先前工資證明
(2).找出雙方有勞雇關係之證明
(3).清點未領到薪水之損失
(4).提出申訴或訴訟
3.依勞基法第14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可以自提離職,並依法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二).員工可向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
2.另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特別注意薪資及利息請求時效僅有5年。
(三).公司未按時支付薪水造成員工身心有狀況,得否請求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公司未按照員工入職所約定的時間,給付薪水因而造成員工身體、健康等法益有受侵害的狀況,員工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慰撫金。
(四).結論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公司與員工成立的勞動契約,若未經過員工同意,公司一方是不能擅自變更的,又薪資屬勞動契約約定之一部,法律規範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若惡意積欠薪資,員工可請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函命令雇主限期給付薪資或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來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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