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小安與小婷為交往6年的情侶,小安懷疑小婷與科技業同事有染,為掌握小婷的行蹤及交友狀況,於網路上購買最先進的GPS追蹤器,並安裝於小婷所開的車子上,獲得小婷下班後所前往的地點、停留的時間等資料。這時小安是否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呢?
二、律師解說
(一).妨礙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有那些?
1.依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都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也不容他人任意的破壞,本條即為維護秘密通訊自由的基本權而設。
2.什麼是「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
3.行為的種類:
(1).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超越物理上的障礙)
(2).以「錄音、照相、電磁紀錄」竊錄。(限針對現場的)
4.什麼是「非公開」?
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刑事判決參照)。亦即非公開活動係指活動者在客觀之隱密性環境有且有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與帳篷內,進行不想公開的換衣服、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
(二).安裝GPS有觸犯妨礙秘密罪嗎?
(1).在他人汽車上裝上GPS追蹤器,追蹤行車紀錄,是否屬於「非公開」的隱私權保障範圍?過去有實務判決主張,汽車行駛在道路上,並沒有「合理隱私期待」,追蹤行車紀錄就不會觸犯妨害秘密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參照)
(2).而多數法院認為,雖然錄到汽車的行蹤都是屬於公開活動,但全天候透過GPS定位,藉由點、線、面的位置蒐集,量變可能會導致質變,進而拼湊出個人生活的全貌(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類似美國的馬賽克理論。
2.蒐證另一半是否外遇該當「無故」?
實務見解多認為,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蒐證另一半外遇該當「無故」。
3.裝設GPS追蹤器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伴侶可以在另一半的車上裝GPS追蹤器是否觸犯妨害秘密罪,目前法院基於隱私權保障,大多採取上述的肯定見解。故僅懷疑另一半有外遇的可能,就衝動在他人車子安裝GPS,掌握他人的行蹤,有觸犯妨害秘密罪高度可能。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五章 預防及處遇(48~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