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誘導詰問、具結、拒絕證言
▼主詰問「得為誘導」之情形: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期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反詰問「得為誘導」之情形
行反詰問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不得令具結之證人: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得拒絕證言之情形:(證人有下列情形,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四、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180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五、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工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不得拒絕證言之情形
一、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樹人有(180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刑訴§253-2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