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說打官司很花錢,若有委任律師除了委任費外,也會因為訴訟種類繳付裁判費用後法院才會開始審理,好不容易打贏了被告又不給付,此時可以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確定後,依此向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受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附繕本)及釋明費用額的單據,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負擔
裁判書中會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8、79條規定,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或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可請求訴訟費用種類
1、裁判費
2、鑑定費用
3、證人差旅費
4、地政測量費
5、第三審(最高法院)律師酬金,以第三審裁定酬金之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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