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投票行賄罪規定於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且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投票權人對投票權之不行使或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參照)
二、如果縣政府或公所每年皆發放重陽敬老禮金予長者,里長亦配合致贈蛋糕一盒,本項給付行政措施行之有年,今年雖適逢選舉,亦不影響發放敬老禮金及蛋糕之例行性事務。倘發放敬老禮金及蛋糕係基於關懷、照顧長者等公益目的,非出於行賄意思而假借節慶名義發放物品及禮金,尚不致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
Q. 居住於桃園市之A環保清除業者,受新竹市之B廠商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不但未依相關法規處理,反而利用夜間,將整卡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於苗栗縣與台中市交界處之河川地上,而為該二縣市之主管機關共同查獲與處分,除處以高額之罰鍰外,並限期命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