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例如公司如因建立會員制度而蒐集會員之個人資料時,則僅得為會籍管理、識別個人及集點等之目的利用該資料,如欲將會員所留之會籍資料用於行銷、市場調查等目的外的利用,即應另外符合個資法所定要件,方屬合法。
Q. 考選部舉辦國家考試時,可否公布違規考生之姓名?又,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在拍賣公告上,可否註明債務人(或義務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