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係屬原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人事管理)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惟提供查詢個人資料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Q. 吾人在面對惱人的行銷電話時,可否要求對方停止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行銷?以及針對個人資料被使用一事,吾人可否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