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不得將個資提供予非公務機關(如廟宇),作為發放敬老金使用?

個資法並未規範公務機關一律不得利用個人資料,例如:縣市政府為使轄區內慈善團體(如廟宇)等發放敬老金,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例如單純係提供慈善團體按符合資格之老人名冊發放敬老金使用,即可認為屬於個資法第16條但書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又該廟宇或其他慈善團體取得上開之老人資料後,自不得非法移作他用,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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