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Q. 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辦理徵兵檢查時,得否請衛生單位提供患有精神疾病役男之病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