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

壹、案例:

甲、乙相約共乘機車環島,以紀錄年少輕狂的歲月,未料行經鄉道路口時,遭闖紅燈的丙車迎面撞上,甲當場死亡、乙則身受重傷昏迷不醒,甲、乙二人身上除了駕照外,沒有任何證件和親友的聯絡資料,為了請甲的家屬領回甲的遺體和請乙的家屬簽下乙的急救同意書及支付醫療費用,醫院人員遂致電戶政事務所,要求提供甲、乙二人的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是否得提供上開資料予醫院,是否都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呢?

貳、案例解析:

一、提供甲戶籍資料部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從本條規定可以得知,個資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係指生存之「自然人」資料,而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自然人死亡之後,人格權當然消滅,即無個人資料保護之問題,對於死者個人資料的利用,除非另有其他法規規範,原則上非個資法適用之對象,故戶政事務所得提供甲之戶籍資料予醫院。

二、提供乙戶籍資料部分:

戶政機關蒐集人民個人資料,係以建立戶籍檔案及辦理相關戶籍事項為目的,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欲申請他人之戶籍謄本,依戶籍法規定,也僅限於利害關係人而已,在本案是特定目的外利用及法無明文授權的情況下,戶政事務所能否提供乙的戶籍資料予醫院呢?

首先,我們對個資保護應建立正確的觀念,個資法的立法目的並非完全在限制個人資料的利用,個資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地指出:「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可知個資法除了保護人格權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將資料用於特定目的外之用途,更能發揮功能、提升行政效率,而有助於公益,應該是可允許的,所以個資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本案中,醫院向戶政事務所索取乙的戶籍謄本,是為了聯繫家屬趕快簽下手術同意書,並繳納費用辦理住院相關手續,是為了免除乙的生命危險,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3款之規定,戶政事務所得提供之。

参、結語:

在工商發達、生活便利的現代,個人資料的使用和流通,也是相當常見的現象,而持有最多個人資料者,莫過於政府機關,如果政府機關對個人資料保護不周,將對人民權益造成莫大的影響,是故個資法對公務機關之責任及義務,較非公務機關為重,公務人員在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時,皆應留意是否合於個資法之規定。而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外利用,在公務機關也是相當常見的現象,公務人員在判斷是否提供資料時,只要符合個資法第16條規定,並告知提供對象使用該資料時,除應與索取之目的相符外,並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存利用,即與個資法規範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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