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大哉問


什麼是「試用期間」?

雇主為了評價勞工的工作能力及職務適格性,作為考量締結正式僱傭契約與否,通常會與勞工約定「試用期間」。對雇主而言,試用期間的約定旨在保留較大的解僱勞工權利,並減輕解僱事由的證明程度。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的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的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實務上是承認試用期間的約定是合法有效,不因勞動基準法就此有無明文規定而有不同。除非雇主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否則即應容許雇主在試用期間內有較大的彈性,以所試用的勞工不適格為由而行使其所保留的解僱權。

法律有規定可以「試用」多久嗎?

舊法曾將「試用期間」限制在四十天內,但考量勞動契約種類繁多,就不同性質的勞動內容,雇主需要確定勞工是否適任的試用期間長短也不同,所以現行法已經沒有限制試用期間的長度。因此,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的約定,屬勞雇間契約自由的範疇,若約定符合一般情理(實務上多約定三個月),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原則上都會生契約法上的效力,可以拘束當事人。

勞工在「試用期間」內可以任意離職嗎?

若勞工在試用期間內發現企業的環境不適合其個人,與其期待不符者,縱使未具備法定終止契約的要件,實務上是允許勞工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注意是否有權利濫用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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